职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20-12-28 20:42第六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职务(岗位)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予以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或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二)无法定依据,不符合法定条件、程序或者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三)受理不开具受理回执的; (四)申请资料不全时未能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五)在法定或者承诺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的; (六)非法设立有偿咨询程序的; (七)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 (八)违法委托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九)不按规定公开许可程序和结果的; (十)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一)其他违反许可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依法应予批准、核准、登记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职务(岗位)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或者设立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实施征收不出示许可证件、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四)截留、私分或者擅自开支征收款的; (五)被征收单位或者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 (六)其他违反征收法规的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征收,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第八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职务(岗位)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未经批准实施一般性检查的; (二)不出示有效证件,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规定时限实施检查的;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五)侵犯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职务(岗位)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和事实根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五)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