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约束婚姻存续期的财产归属
2021-01-12 20:38随着时代的开放和进步,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的自主意识也随之变强。无论是为了提早预防婚姻风险,还是为了弥补一方过错、稳固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在婚内会因为各种原因对各自名下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夫妻之间订立的财产协议因其具有身份关系的特殊性而区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夫妻财产约定是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协议,旨在排除、变动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有明确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作出了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问题,对于夫妻之间而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外部第三人而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