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检察院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关系?
5天前申请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应当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在上述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且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不服本院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 (二)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三)不服调解书; (四)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确有错误的; (五)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材料的; (六)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 (七)当事人对第一审裁判中的实体问题有争议的; (八)当事人对第一审法院的审判组织和回避问题有异议的; (九)其他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的情况。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94条再审申请人以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再审申请人以原审主要证据不足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再审申请人以原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再审申请人以原审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再审申请人以原审事实不清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再审申请人以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再审申请人以原审适用法律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