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两年,消费队,原来没有小三阳,现在体检有了,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时加一条说这个病不是在单位得的,怎么办
2025-02-17 09:22你好,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患上与工作岗位有关的职业病,并且符合上述第2条的情形,那么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不应当因为员工之前没有患有该疾病而拒绝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建议你向单位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备后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