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芳与金地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的“逾期交房责任”部分约定:“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日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同时,在合同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有“已付房价款为购房户实际支付给开发商的房款(不包括银行提供的按揭款)与实际已归还给银行的按揭款本金的总和”的内容。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户将房开商诉至法院,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双方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计算,是以“全部已付款”为基数,还是以实际支付给开发商的房款(不包括银行提供的按揭款)和实际巴归还给银行的按揭款本金的总和”为基数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对此如何判断?
2021-01-10 1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