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份入职,总公司在北京,本人在上海办事处工作。负责人无辜告知我公司决定辞退我,请问怎么进行维权。

2019-07-15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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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

2019-07-15 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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