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2017年元月4日买金励幼儿园门口有天有地的住房一栋,在当天签下购房合同,在3月15日在市民之家办理了过户(不动产证在3月17办下来了。在元月4日签合同时原房主要求一楼一空门面和隔层使用到2017年5月1日。现在原房住以房屋涨价和货物未处理为由,拒绝搬走,要不以5万左右作为补偿。现在请问这事件怎么通过法律解决
2024-09-24 13:56您所描述的情况涉及到了买卖合同以及相关权利义务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您的情况,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种途径来解决问题。 与原房东协商。您可以直接联系原房东,尝试通过友好沟通的方式解决争议。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那么可以按照约定进行赔偿或搬迁。 寻求第三方调解。如果您认为自行协商困难或者无法达成协议,您可以寻求政府相关部门或者专业的调解机构的帮助,进行调解或者仲裁。 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上述方法都无法解决问题,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解决方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建议您详细咨询专业人士或者法律顾问,以便获得更加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