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与被告冯某向发展商谢某购买宅基地各一块,各花费了15万元,第二年,原告魏某和被告冯某分别取得土地管理局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第二年5月6日,原告魏某与被告冯某双方签订一份《宅基调换位置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为:“为了方便开展业务,双方本着互让、互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的协商,现双方决定对换调整宅基位置(甲方由东边换到西边,乙方由西边换到东边),双方所持的国土使用证中的尺寸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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