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售病死禽类会追究刑事责任吗

2019-08-09 20:38
1个律师回复
咨询我

为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畜禽和私屠滥宰违法犯罪行为,杜绝病死畜禽流入市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屠宰、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随意丢弃病死动物(包括猪、鸡等家禽家畜和毛皮动物胴体),对病死动物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无害化处理(简称“四不一处理”)。   二、单位和个人发现丢弃死亡畜禽,可以向发现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基层动物卫生与产品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动监站)报告。发生畜禽病死,养殖场(户)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动监站报告,屠宰厂(场)应当立即向驻厂(场)官方兽医报告,贩运经纪人应当向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三、不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责令无害化处理,处3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规定,屠宰、生产、贮藏、运输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五、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违反规定的,按照《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予以取缔,由畜牧兽医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畜禽产品、工具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违反规定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畜禽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违反规定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青岛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九、不得将“瘦肉精”、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人用药品、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用于动物。违反规定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责令对饲喂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畜禽和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违法犯罪行为,均有权举报。   十一、举报经查实,由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十二、各级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建立完善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畜禽和私屠滥宰、添加瘦肉精、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违法犯罪行为,严禁“以罚代刑”

2019-08-09 20:38:54

快速咨询,获得更具针对性回答!

立即发布咨询

当前律师在线 29684今日律师解答 51118

相关推荐
没有任何合同协议和口头文字协议,代理费不退还代理商还一直找理由 1回答
承德房产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1回答
低保残疾人可以减免公证费吗 1回答
夫妻双方一方病重不能去房管局办理解押怎么办 1回答
你好 别人去年12月借了我8000块钱 到现在只还了2000 其他的六千他不还 他就说没钱 我当时是微信转给他的 可以起诉他吗 律师 1回答
盛坤牌恒诺胶囊合法吗 1回答
我去报发票路上出交通事故我全责公司管吗 1回答
上班没带防护罩导致眼睛受伤自己该承担责任吗?赔偿会减少吗 1回答
交警大队说责任鉴定书就是结案证明我现在要报工伤有第三方我必须要交警大队的 1回答
加工出售病死禽类会追究刑事责任吗 1回答
朋友借钱不还怎么办可以报警吗 1回答
信用卡欠钱办别的银行卡会不会冻结 1回答
globbc数字货币平台合法吗 1回答
民事借贷正常还利息被起诉 1回答
马上金融逾期给村里发了律师函 1回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