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猫主人与被告动物医院产生纠纷。原告诉被告对原告的猫进行手术时没有采取合理注意义务,且主治医师并无行医执照。最终致猫死亡。请求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猫的主人并非原告,而是另有他人(我)有所,只是猫前阵子走丢而被原告捡走。因此原告无起诉资格。 现,猫已死4个月,我手中存有猫毛,购买猫的发票。 请问律师:我改如何证明猫主是我自己呢?需要提交什么证据吗?鉴定意见亦或其他?

2021-01-02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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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描述,购买猫的票据可作为证据

2021-01-02 11: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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