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签劳动合同的时候没有说离职当月按百分之六十发放的 而且签的合同上没有这一条 后面公司的综合部主管把合同修改了 加了一条离职当月按百分之六十发放 让我重新签合同 也没有告诉我合同内容修改过 就说是合同的格式不对 要重新签 后面我才知道她自己加了一条 前面的合同作废了 现在离职了 工资按着百分之六十发放了 请问这种情况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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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的描述,这种情况是不合法的,您可以申请当地劳动仲裁来解决,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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