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男方,今年47岁,在县城有自建房两间三层,在1999年同女方共同生活,并在2000年育有一子,直到2014年才领取结婚证。自建房于2010年拆迁,在2013年回迁三套房。一直没能办理房产证,我俩在2017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房子给她,小孩归她抚养,现在我想反悔,拿回房产,可以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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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协议的内容是不可以反悔的,请您遵守契约精神,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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