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房主,签的租房合同是2018-3-1至2019-2-28,2018年6月份家里有事需要用钱想卖房,于是留给租房人打电话并告诉她让她提前找房,9月底我的房子卖了,我当天就给租房人打电话告诉她我把房子卖了,她当时说过完十一后就准备搬家。合同协议中《三、甲乙双方如有··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协商后解除本协议;合同期内甲方不得擅自调整租金,如收回住房,须与乙方协商,并退还乙方租金和中介费及搬迁损失;乙方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停租或转租 》我想问下,我是不是只需要补偿她剩余的租金?没有中介费。
2025-12-16 11:56在您出售房屋的过程中,如果您没有向租房人告知您的房产已售出的事实,可能会导致租赁关系终止。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与租房人的租赁期限为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因此,在此期间,您应确保租房人知道该事实,并且您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他们租赁关系的结束。这通常意味着在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通知租房人,以便他们可以寻找新的住所。 关于是否需要补偿剩余的租金,这取决于租房人是否有继续居住的意愿以及出租人是否愿意接受这种情况。如果租房人已经计划搬家并且表示希望保留部分未使用的家具或其他物品,则可能需要考虑赔偿这些物品的价值或者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偿。然而,如果租房人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搬离,并且不打算保留任何东西,那么可能不需要进行额外的赔偿。 总之,如果您确实将房产出售并通知了租房人,而租房人随后搬离,您可以要求退还剩余的租金和相关费用(包括中介费),但具体金额应该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谈判确定。请记得,在处理此类事务时要仔细审查所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文件,以避免未来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