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件士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二审判决为无效合同,审请再审判决如下:撤销一二审的判决,我到法院去制行但法院不予制行,现在没发要回承包士地经菅权,法規有设有然起诉要,可以前我起要过法官说上级法院判的案下级不可枉议,然后撤诉起诉。能不能然再审高院下一份有制行明点的补充文书和以后我怎么办理,望给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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