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强迫我要去离租房地方比较远的地方上班,但是我不想去,然后他就说不去的话你就自己辞职,我想请问这种情况,他有没有违反劳动法?他是今天才告诉我的,然后说今天不做决定的话,那么明天就不要来上班了,就是自己辞职。如果他违反了劳动法的话,那么这种要怎么算违约金之类的呢?
2019-04-03 10:20您好,属于变更工作地点,属于改变原劳动合同里规定的内容。如果职工不同意的话,是可以拒绝的,只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时侯,才可以去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话,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