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宅基地盖的房子归谁

2020-12-20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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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事人对在他人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所有权有无约定,该房屋都应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集体成员内部的转让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以及宅基地禁止进入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定,参照国家土地管理局于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五日给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中的具体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 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第二条二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具体规定,以约定拟在建房屋的所有权归属的方式变相转让宅基地所有权的行为也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扩展资料: 无论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拟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的出资人之间有没有约定拟在建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以及是否涉及夫妻一人处分宅基地使用权或者通过赠与、附条件合同的方式变相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拟在建房屋的所有权都应归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论出资人与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按照上述观点予以处理。因为,如果出资人系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认定错误的话势必会与“一户一宅”的规定相悖(受让人无宅基地的除外); 如果出资人系与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属于同一集体组织成员的人,认定错误的话势必会与宅基地使用权专属于本集体成员的基本原则相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编辑于 2019-03-20 查看全部5个回答 石家庄 宅基地赔偿最新标准梵清律所 ,律师一对一解答! 根据文中提到的宅基地为您推荐 宅基地赔偿最新标准权威法律咨询平台-专业律师在线,一对一为您定制法律解决方案。北京资深律师团,宅基地赔偿最新标准经验丰富,累计为客户挽回上亿损失,切实解决当事人问题 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广告 违建拆除 知名拆迁律师 助您依法维权 根据文中提到的房产证为您推荐 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20余年拆迁案件经验,全国实地办案,专业拆迁办案方法,涉及案件超80亿元,代理面积超360万平米,以事实为依据,维护合法利益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广告 — 你看完啦,以下内容更有趣 — 法律: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谁取得房屋所有权? 宅基地的法律问题(十)    (案例)甲某与乙某是邻居,1980年,甲某举家迁往外地,临走时将房屋及院舍托付给乙某照顾。乙某自从甲某一家迁居后,将甲家的房屋修缮一新,并占有使用。1994年,乙某在甲家的院落内新盖两间厢房。2004年,甲某返回原籍,要乙某腾还房屋,乙某将甲某的原房屋腾出。甲某要求乙某归还新盖的两间厢房,乙某称该房为其所建,所有权应归乙某自己所有。如甲某愿意要,可以出卖给他。但甲某认为,该厢房虽然为乙某所建,但坐落在甲家院落内,理应归甲所有。乙某多年居住、使用甲某房屋未付租金,而且修缮老房屋的费用甲某也给了乙某。所以,甲某就坚决要求乙某用两间厢房折抵租金。双方争执不下,甲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乙某搬出厢房并将厢房归甲某所有。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甲某所有,同时判令甲某补偿乙某新建厢房所付全部费用。   答:在我国,房屋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分离的,只能为同一人所有。本案中,乙某是在甲某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构成对甲某宅基地使用权的侵犯。甲某主张新建厢房为自己所有,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是正确的。   根据民法添附理论,两个以上的物因混合而使原物产生了新的价值,使得原物的价值因添附而增加。但原物所有人并不因此而当然取得新增加部分的价值,他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以保持一种利益平衡。因此,本案中甲某在取得乙某在其宅基地上新建厢房的所有权时,必须给付乙某相应的费用,以示公平。 8赞·106浏览 39在他人所有的宅基地上建房是否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不是他人所有,比较合适的说法是批准给他人的宅基地。如果你盖房,会同时涉及土地法的3条规定,首先你家触犯土地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先认定是非法占地,如果以后调查发现是被批准家庭让给你家盖房的,他家就会触犯土地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政府就要依法取消批准,收回宅基地了,这时候就把你们家当成审批对象审批了,符合规定就批准了,以后就可以用房子在此建立家庭居家过日子了。房子与宅基地保持一致,谈不上所有权 3赞·62浏览2018-01-30 经他人同意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合法吗?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一)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三)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新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3赞·419浏览2019-07-14 未经我同意别人在我宅基地上盖房怎么办 房屋归属应以土地使用证上显示的使用者为准。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在我国,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须经一定程序批准,并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条件,所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取得建筑物所有权的基础。 在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人并不能取得建筑物的产权,而由土地使用权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分离的,只能为同一人所有。 11赞·668浏览2018-01-16 建在他人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归谁? 王军与林某是邻居,1988年王军迁往外地女儿家,因不知以后是否回来,遂将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代为管理。林某从王军离去后,即使用该房屋。1990年,林某因儿子结婚需住房,即将王军的房屋整修了一下,并在王军房屋的院子里新盖了三间厢房,共花费8500元。1998年王军因年龄已大,想回老家居住,让林某归还房屋。林某将王军的原四间房屋还给王军,自己仍占住自己所盖的三间厢房。王军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该房为他所盖,归其所有,如王军愿意要,可以卖给他;而王军则认为,该厢房虽为林某所盖,但在自己院内,应归自己所有,何况林某多年使用其房屋也未付过房租,而修房的费用,他已付给林某。双方争执不下,王军遂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双方争议的厢房,并将该厢房归还给他。 问题:这三间厢房应该归谁所有? 答: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添附物的所有权归谁所有的问题。 添附,通常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合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一物的客观现象。举例来说,张三家的30斤大米和李四家的50斤大米混合成80斤大米,就是一种添附。再如,王二的半袋水泥与刘五的半袋石砂放在一处搅拌,形成一袋不可分离的混合物,也属于添附。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上,我国立法未作明确规定,但依民法的一般原理,当事人得就添附物的所有权的归属。若当事人对物的权利协商一致,自应按其协商一致的意见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但若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则应依据添附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 从本案来看,林某是在王军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的,尽管从案情上看,林某的行为不属于违章建筑,但宅基地的使用权与房屋的所有权是一致的,只能为同一人所有,因而,林某是不能取得其所建房屋所有权的。在这种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的情况,发生动产与不动产的添附,即林某的建房材料附着于王军的宅基地上。由于动产与不动产发生添附,通常是由不动产的权利人取得所有权,因此,林某在王军的宅基地范围内所建筑的厢房应由王军取得所有权。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并没有取得利益的根据,其对因此而使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在自己所得到的利益范围内予以返还。所以,王军应当向林某返还其所得的不当利益,即返还林某建房的费用及其相应的劳务报酬。根据以上理由,可以这样处理:(1)双方所争三间厢房归王军所有;(2)王军返还林某建房所付出的全部费用(包括林某建房用的材料费、付出的劳务费及相应的报酬)。 4赞·314浏览2019-01-31 2020拆迁政策标准 律师在线指导 如何争取合理拆迁权益 本月597人已拨打电话咨询问题 law3.cn广告 征拆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咨询 律师帮你计算拆迁补多少 本月597人已拨打电话咨询问题 law3.cn广告 正在加载 评论 33 下一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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