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

2019-07-31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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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即当事人一方具备不符合抚养孩子的情形。所以,对于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一般有: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明;   2、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证明;   3、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证据的种类有:(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2019-07-31 15: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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