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其它两人以联保小组在梁山邮政银行借款。其中一人逾期不还,本人与其中一人把借款全部结清,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两年后其中一人在银行查到还有7千多没还,我们还是失信记录。找银行说这是利息,当时法院判决明明写着利息54O,38元我们还清,到现在这个钱我们应不应该还。
2024-11-04 02:29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内未按时还款,债权人有权向借款人追讨剩余的债务本金和利息。在这种情况下,您已经将借款全部归还给其中一人,并且法院已对这笔款项进行了判决,确认了借款人的欠款金额为54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38元。因此,您可以认为这708元(即540元+38元)是您之前所承担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至于银行是否需要从您的账户中扣取这部分款项,取决于该笔贷款的具体条款和合同约定。一般来说,在贷款协议中通常会明确列出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及任何逾期还款的情况下的处理措施。如果您认为银行的要求不合理或者有其他争议,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直接联系银行进行协商解决。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