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区别
2019-11-11 15:5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取保侯审是指公、检、法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 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 金,保证其不逃避、不妨碍侦查、起诉或者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 强制措施。取保侯审的形式有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两种。监视居 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 得离开其住所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 法。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 可 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的;(3)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 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4)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认为 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继续侦查, 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 根据《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2)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 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 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 当退还保证金。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7)持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