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外资企业物业公司上班。负责小型改造工程。在一次会议室改造项目中。把公司采购的电子白板。不小心碰坏了。一共5台价值大概在50万左右。公司和甲方签订的合同中。有一条是超过工期的一天罚款5000。超出工期15天。公司要求赔偿设备金额(我和公司合同中有一条:因个人原因损坏、丢失设备工具等应照价赔偿)。甲方罚款由公司承担。这种情况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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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描述,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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