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5年离异,当初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房子归女方,孩子归男方,所欠房贷余款由男方负责,但男方一直拖着没付,2010年男方带孩子移民后,所欠贷款一直由女方在还,因房产更名必须要男方到位才能更改,故拖到现在还没办理,现女方想把男方的名字从房产证删除,但担心男方知道,非他签名否则不能更改房产后故意刁难,乘机敲作,听说他在外不学好欠了一屁股债,请问此案例是否能通过法律的途径强制执行,维护我的权利……我是03年买的房,05年离异,当初是我做业务及女方父母在外地帮买约商品房卖掉,二笔款加一起付的首付,离异后对本人的打击是很深刻的,为此开始有一段日子不得了忧郁症,如现男方插进一足,天理、公理何在,请求援助
2021-07-17 11:14根据《婚姻法》,双方协商离婚不成,可以去对方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及债务平均分配(能够证明是个人财产和债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