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将末参与表决票视为同意票符合规定,合法、合理吗?
8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在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时,如果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就有可能被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罚。因此,对于是否允许业主委员会使用未参加投票业主的票数来做出决定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首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自治组织,其成员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有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权利,并且可以采取民主程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新建商品房销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发布含有价格、面积、分期付款等限制购买条件的内容的广告”,这说明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开发商和中介机构不得向购房者提供含有“分期付款”、“限价房”等限制性条款的信息。 综上所述,尽管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某些情况下有权依据多数业主的意见做出决定,但必须保证这些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法律诉讼的风险。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决策过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