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性套路贷诈骗罪必要条件
2019-06-26 20:08照普通诈骗罪立案标准立案侦查,3000元至10000元以上就是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贷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 扩展资料: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房产、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被害人的房产。 套路贷的特征: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种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2、伪造银行流水痕迹。 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合同向被害人转账,但要求被害人将汇款立即取现并交还,从而制造已向被害人交付借款的假象。 3、单方面认定违约。 为追讨虚高债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方面肆意认定或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及高额违约金。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绍其他 “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通过不断“转单平帐”让被害人的债额短期内几何式倍增。 5、软硬兼施“索债”。 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进行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