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
2019-07-16 15:03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 (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和平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四)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四条 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 (一)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二)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一)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四)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