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上写明婚前女方借给男方的钱,2年后还清,是否2年内不起诉,就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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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8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借款还款期限和利息是合理的。如果双方在婚后两年内未能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协商不成,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条款并不影响债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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