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费如何解读,新法典里
2021-01-12 21:02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条款解读: 本条特别强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也是新增的条款,明确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必须依法成立方可行使职权。 进一步明确居民委员会也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条款解读: 改变了表决方式、提高了表决效率,原来的规定是“面积和人数双过半同意”(即经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重大事项“双过2/3同意”,实践中有些业主不参与表决甚至无法联系,导致需要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无法快速形成有效决议。《民法典》规定了一般事项最低只需全体业主1/3同意(即2/3*1/2),重大事项最低只需全体业主1/2同意(即2/3*3/4); 进一步降低了使用维修基金的表决门槛,原来的规定是经全体业主的“双过2/3同意”,现为经参与表决的业主“双过半同意”即可; 新增第八条条款“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须经参与表决的业主“双过3/4同意”,之前往往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公司自行决定。 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