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个70后,我出生在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叶集镇彭台村小圩队。93年因工作(农转非)户口转到霍邱县城关镇。我工作单位地址在叶集镇境内至今。现在叶集镇改为六安市叶集区于1996年与霍邱县分开,现在叶集拆迁,区拆迁办以我户口不在叶集区不给安置(我现在住房还在彭台村小圩队,一直居住在这)。请问律师,叶集拆迁办的这种做法合法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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