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我在一个公司打工,公司经营困难,2016年1月给我出具14年、15年工资结算单,还有数万元未支付,工作中代公司购买材料,发放一些工资(都有卖方收条和工人签字手印的工资发放单),这些钱都是公司打在我卡上的,纠纷中公司把这些结算工资前的打款作为证据,说全部支付了的。请问证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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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建议协商解决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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