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诈骗后其中用来购买保险的赃款能否执行回来
2019-09-18 05:55不能追回的。可以作为损失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返还。 对司法机关向保险公司提出协助执行保险费要求的分析 一、未经依法裁判司法机关是否有权否定保险合同效力。 现实中比较常见的是公安、检察机关或法院在侦查刑事案件或执行程序中,要求银行协助冻结或划拨债务人的存款。因保险公司也是金融机构,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然后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导致有些司法人员误认为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就像在银行存款一样,可以随时支取划拨,因此象要求银行一样请保险公司提供协助。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否认合同的法律效力,无权强行终止合同的履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审判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在审理合同纠纷时有权对争议的合同效力做出认定和裁决,有权依法裁定合同无效、合同不成立、合同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合同订立存在瑕疵,一方当事人存在合同撤销权,该方当事人有权依法撤销合同,合同视为自始不存在。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也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对保险合同而言,保险合同成立后,除非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协助司法机关执行的前提是债务人在保险公司拥有合法债权。对于依法成立生效并正在履行的保险合同,除非出现类似上述事由导致合同不存在、被撤销或者解除导致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司法机关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投保人的保险费没有法律依据,保险公司有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说明有关情况,解释无法协助执行的原因。未经审判机关或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其他司法机构无权认定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从而无权以此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所谓的保险费。但保险公司自身也认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则应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