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博娟(前妻) 被告冯锦鑫(本人),自2017年6月双方协议离婚,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都想争取,被告愿意抚养,不让原告出抚养费。而原告也要抚养权,最终协商由原告抚养,协议书注明,被告500/月支付三年给原告。而被告履行了三年支付,转账12500元,加上平日探望给的现金7000元。中间双方没有争执。截止今日,原告后悔当初的协议,要求被告人支付18年的抚养费。现在被告认为原告抚养孩子经济困难,要求由被告人抚养。线

2022-04-12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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