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5岁小孩不慎落水溺亡,这条小河紧挨居民区2-10米都有,原始三十多年是一条水深不过膝盖的灌溉溪,大家经常在里洗脸洗脚洗衣。前几年政府改造成一条水深1.6左右的小河,水深流急。两岸没有任何警示公告,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小孩玩耍时洗脚不慎落水溺亡,请问政府改造部门要不要承担民事责任?
27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改造后的水深超过了膝盖,并且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那么当地政府应当对导致儿童溺水身亡的情况承担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由于这个情况是由于自然原因(水流)造成的,而并非产品本身的问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并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该河流改造后水深达到足以导致溺水事故发生的程度,并且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那么当地政府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如果该事件是由产品缺陷引起的,则生产者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具体的责任划分还需要依据具体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