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怎么鉴定

2020-12-04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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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   (1)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   (2)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   (3)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   (4)罪名、刑罚的轻重;   (5)纠错的环节及过程;   (6)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   (7)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8)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2、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3、受害人对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产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关法条链接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2020-12-04 13: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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