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应该去借款人当地法院?
2019-09-01 23:38如果在外地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非住院就医,可以在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由公安局派出所、居委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以上任一单位出具居住证明,证明当事人从某年某月起至今,已在该地连续居住满一年。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中“接受货币一方”就是出借方,即出借人可以在其所在地起诉借款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