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因伙同万某盗窃,于2019年8月17日10时45分被某县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办案民警小李和小吴于当日14时至15时对朱某进行讯问,并于次日11时15分送往县看守所执行。8月19日下午4时许,小李到看守所提讯朱某,对看守人员小毛(与小李是公安学校同学)说:“我忘记带提讯证了,你把朱某提出来,我要提讯”。于是,小毛将朱某提出号房交小李讯问。。 问: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存在哪些程序违法问题?.

2020-12-13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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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没有手续提人。

2020-12-13 18: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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