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加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2019-06-23 08:59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灵活,协商解决不成可以起诉对方解决,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1.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等恶习,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等。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四、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