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少交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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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付之前出卖人承担,交付后买受人承担;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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