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王某被A省B市C公司客车碾压臀部受伤。当天进入D 省B市甲医院进行救治,于2001年9月出院。 出院诊断为: 1、骨折: 2、膀胱尿瘘。出院时骨折愈合良好,尿瘘治疗尚需时日。2002年4月,王某 经尿道修复手术未获成功。2006年9月, 经A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 的伤残程度为级伤残。2006年11月, 经审理后,法院判决C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0年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交通费、今后治疗费、残疾用品费等共计75万元。 2012年9月,王某在乙医院行人造可控膀胱、尿道改道术,术后持续 使用导尿管,并膀胱会阴瘘。2013年3月, 王某诉至法院,以身体损伤与甲
2020-12-26 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