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人员经商需要什么证据举报吗?
5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为之一。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 (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