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驾驶电动助力三轮车,3月25日在106省道(复线)上正常行驶,前方无“禁止掉头或左转“情况下左变道,被后方机动车碰撞,导致左小腿胫骨和腓骨骨折。交警在责任划分上认定双方负有同等责任。我的问题是:本次事故主要原因是后方车未保持安全距离,也未采取制动导致碰撞,就因为父亲的电动三轮车定义为机动车而没有驾驶证(实际情况是中国绝大多数这种车都是未有驾驶证),双方划为同等责任是否合理,可否值得申诉。
2024-10-06 04:40根据道路交通法的规定,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辆,不属于机动车范畴。因此,在交通事故中,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应被视为行人,而非机动车驾驶人。即使存在特殊情况,如在特定道路上使用电动自行车的情况,也需要遵守相应的交通规则,并确保自身及他人的交通安全。 关于您提到的责任划分,通常来说,双方都有过错,但鉴于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其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然而,具体的比例如何分配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来确定。如果您认为该责任划分不合理,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