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目前是联通的员工是116114的客服代表,目前公司要求将116114和10010两个部门合并,要求我们去接10010的电话,我们都是派遣工,如果不同意能拿到经济赔偿么
2019-07-03 21:38现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当然,不排除最终的支付方可能会是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为: (一)被派遣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被派遣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劳务派遣单位依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 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4.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三)劳务派遣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应给予补偿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 被派遣的劳动者在上述的情形下,都是可以享受到经济补偿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被派遣的劳动者都享受到了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