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资产可以拍卖几次

2019-08-13 10:13
1个律师回复
咨询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85条第1款规定:“破产财产的变现应当以拍卖方式进行。由清算组负责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因此,在破产案件中,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的基本方式是以拍卖方式来实现财产的变现。在清算组组织拍卖之前,一般要先行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然后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拍卖底价。但实践中经常出现按照拍卖底价无法拍卖成功,造成流拍。对此,《规定》对直接进行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变卖的程序没有做出规范,导致其不具有拍卖程序的公开和公正性,极易导致暗箱操作,损害破产企业,职工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对于破产财产流拍后的处理必须要尽可能严格规范,防止处理的随意性。 目前,有关流拍如何处理的法律规范有二个: 一是最高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其13条规定,股权〈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第一次拍卖最高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九十。经过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在破产财产的变现中,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二个司法解释处理。 相对而言,《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流拍处理程序更为具体和更具可操作性,其虽然仅是针对股权拍卖做出的规定,但对于其他财产如实物财产的拍卖应当可以参照适用。需要说明的是,破产财产流拍之后无任是实物分配还是作价变卖均须由清算组制订财产分配方案,然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而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实际上,有许多地方在两次流拍后,即以拍卖底价抵给债权人,不论是股权还是实物财产,不能不说让债权人占了个大便宜。

2019-08-13 10:13:33

快速咨询,获得更具针对性回答!

立即发布咨询

当前律师在线 24405今日律师解答 48332

相关推荐
农村出嫁女户口已迁房屋拆迁有继承权吗 1回答
酒驾肇事逃逸驾驶证吊销多长时间 1回答
企业资质卖了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回答
早孕了 然后有个人拿着我早孕的资料来我家 我觉得她这一举动侵权了 1回答
法院中此执行申请书样板 1回答
2016拆迁补偿房屋不低于原有房屋价值的标准 1回答
卖房子订金交了两万,一年多了还不交钱,怎么办 1回答
村支书涉黑涉恶量刑标准 1回答
取保后审快到期前,公安把案件递交到了检查院,取保候审会解除吗?谢谢 1回答
欠信用卡6万,逾期2年 1回答
律师能查到公司的隐秘财产吗 1回答
公司倒闭赔偿标准2019 1回答
714爆通讯录违法吗 1回答
工伤认定已经下来了!但鉴定要取钢板后才能鉴定!从现在到取鉴定工伤赔付之前的生活费可以要求公司出么? 1回答
妈妈突然过世没有遗嘱,爸爸带说妈妈遗嘱法律法规 1回答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