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长期向甲公司供应货物,截至2019年12月1日,甲公司共欠A公司货款50万元,甲公司无力支付,向A公司出具3欠条,但经A公司多次催要,甲公司久拖不付。甲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乙集团公司和另外三个自然人股东,甲公司主要经营家具、木制品等。三个自然人股东均为乙公司的股东。乙公司主要经营家具、木制品、防火玻璃等。乙公司原下设三个分厂,甲公司就是在其原一个分厂的基础上成立的。在甲公司设立过程中,乙公司将原本公司的部分股东连人带股份全部转到甲公司,职工的股金作为甲公司的注册资金。工商档案中显示注册资金未到位,四股东也没有真实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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