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转让,所以要求我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我是3月28日签署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生效日期为2017年4月30日,在4月5日我检查出怀孕,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然后部门让我继续上班,五六七三个月的工资未发,我将公司告到劳动仲裁,8月4号仲裁判决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有效,我败诉,我今天看了一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第八条,(原引解除劳动合同内容)本协议书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自甲方代表、乙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由甲方人力资源部门归档保存。 此协议在7月26日开仲裁庭时仍然没有盖章,请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否有效。
2021-06-07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