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太太在19年9月跟刘生签了合同以300万元购买他的105平方回迁房权益,但多次催促仍未能到发展商更名给自己,又於21年1月刘生再签了补充協义同意支付利息直到更名为止,但到了现在仍未能更名,根据刑法第266条,刘生采用虚构事实(因为可能他根本没有平方,而诈骗我们购买),或隐瞒真相(因为他可能根本在签合同时巳知转不到名,或不知道何时可以转到名,但卻告诉我们在签合同后一个星期后便可更名,使我们信以为真签了合同),想咨询一下他是否已构成了诈骗罪?可否到公安局告他?除了可能取回300万元购房款外,可否以民事诉讼追回他同意给的利息?老公可否代替老婆到公安句报案?谢谢!
2022-04-04 1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