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们是工程承包方,因为,甲方没有资金投入,一直都是我在垫资,造成了我资金周转困难,工程完工了90%,甲方给了114万,还欠我780万,起诉到法院,法院出面调解,优先权680万其中114万是包括在内的,这样合理吗?还有100万等到第二步执行。
2024-12-07 17:21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合同纠纷和债权债务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建设工程的施工款,通常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方式支付,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则应当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清单或者审计报告等证据确定。在您提供的信息中,已经指明了114万元包含在优先权内,这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做法。 关于剩余的100万元,由于您与甲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完全清偿完毕,因此该部分款项应当视为债权人的剩余债权,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还款计划进行处理。如果您认为剩余款项无法偿还,请及时与债权人协商解决,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确保所有交易行为合法合规,避免因违反法律法规而产生的风险和后果。希望上述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