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广泛的适用
2019-08-16 21:54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肇事这只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尚、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却明显缩小了交通肇事罪的适用范围。该解释第二条规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对比刑法及该解释,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到两者的差别:按照刑法的规定,只要致敬人重伤,哪怕是一个重伤,都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而按照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重伤一人或两人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有在特殊情况(醉酒等六种情况)下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这两者的差别是明显的。刑法中的致人重伤的中文含义非常明确,人当然包括一个人、两个人以及更多的人。而司法解释显然缩小了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适用范围。作为司法解释,而且是高度专业的司法机构作出的解释,更应该严格按照刑法来解释,缩小或扩大解释都有悖法律的精神说白了这种背离就是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