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担保人,2020年10月份在借条上保证人上签署了本人名字,但是借条上对担保时限和担保形式做另外说明。债权人于11月份起诉立案我为连带担保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借款,由于债务人法院传票未接收,现处于公告期,没能开庭。预计开庭时间为2021年2月份。想请问一下我这种情况能适用2021年1月1日起新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没有说明类型的,按一般担保来认定这个条件吗?还是按2020年的老法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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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旧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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