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给付有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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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第三章第二节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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