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2013年购买的昆山绿地大道1358号繁华里(青青家园),交房日期是2016年12月31日,当天验收时发现房屋几处漏水,我当时没有签收验收单,后期开发商一直维修,委派科瑞物业监管,直到2017年6月4日房屋维修问题解决,我才签了验收单。目前问题是物业强行收取我从2016年12月31日起全部物业费用,开发商也不承担维修期间的物业费,我认为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不是我个人造成问题,维修期间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才对。麻烦律师看下此事情应该怎么解决,谢谢。
12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在2013年购买了一套昆山绿地大道1358号繁华里(青青家园)的商品住宅,并于2016年12月31日进行了验收。然而,在验收过程中,您发现房屋存在几处漏水的问题,但当时您并没有签署验收单。随后,开发商开始进行维修工作,并委托科瑞物业监管。直到2017年6月4日,房屋维修问题得到解决,您才签署了验收单。 在此之后,物业要求您支付自2016年12月31日至维修结束期间的物业费用,而开发商则表示不承担维修期间的物业费。您认为房屋的质量问题不应归咎于个人原因,且维修期间的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就物业要求的费用与物业公司沟通,明确指出维修期间的费用不应由业主承担。 如果与物业公司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考虑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房地产行业协会投诉,寻求调解或者仲裁。 如果情况严重,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例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维修期间的物业费。 最后,请记得保留好相关证据和沟通记录,以便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能够提供有力的支持。希望上述建议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