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第2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及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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